(适用于2017级及以后在校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为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切实发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激励功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吸引优秀生源,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与专业特点,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2017年及之后被我校正式录取并注册报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名额,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学校相关文件指导精神及当年招生录取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章 参评条件、奖励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第一年为新生奖学金,第二、三年为学业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三个等级。获评特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视新生生源质量而定,人数不受限制,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获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扣除特等后总人数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获评二等学业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扣除特等后总人数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两个等级,只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享受。获评一等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当年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2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获评二等奖学金的比例不超过当年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评定及考核
第六条(一)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依据因考生类别而不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毕业生,将按以下顺序评定特等、一等及二等奖学金。
(1)所有推免生、985高校应届毕业生及本校应届毕业生学分绩点3.3以上的学生直接认定为特等;调剂生降档参评。
(2)第(1)项的调剂生按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认定一、二等。
(3)奖学金名额扣除第(2)项人数后若有剩余名额,则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211高校及本校的毕业生优先参评,按此项参评总人数比例分配名额至专业,以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认定获奖等级。
(4)对其他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的学生、211高校及本校的毕业调剂生评定剩余奖项。按此项参评总人数比例分配剩余的奖学金名额到各专业,以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认定获奖等级。
(5)若奖学金名额仍有剩余,则按剩余未获奖人数比例分配名额至专业,以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认定获奖等级。
评定过程中,若参评者综合成绩相同,则复试成绩高者优先评定。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依据不再区分考生类别。
学业奖学金依据学生个人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培养潜力等综合因素评定,其中科研成果占主要依据,其次是学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参照《深圳大学材料学院关于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第七条对因违纪、违规等原因导致不符合参评及获奖条件的研究生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导致不符合参评及获奖条件的研究生取消其剩余学制内的获奖资格,并报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
(1)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等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入学后经查实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因各种原因取消入学资格;
(5)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选一次。
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评选细则、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担任,人数一般为不少于7的单数。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在学校参评条件、申请等级及相关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所有符合参评条件,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单位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并确定获奖学生名单。评审过程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三)学院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五)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任何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答复仍存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由学校将当年的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五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材料学院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