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深大〔2014〕125号文件),我院制订深圳大学材料学院新增硕士导师资格认证办法如下: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资格申请并审议通过者,具有深圳大学材料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的教师。
(二)受聘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或特约教授的校外人员。
(三)依据与深圳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参与我校硕士生合作培养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凡符合以下第(一)条或第(二)条,并同时满足第(三)条的教师,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申请并审议通过者,具有深圳大学材料学院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受聘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教师。
(二)受聘我校技术或管理岗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承担纵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书为准):市级以上(含)项目,合同期内。或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以财务处到款为准):合同期内,且经费不低于5万元/年。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大学材料学院新增硕士导师资格认证办法》同时废止。最终解释权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所有。
深圳大学材料学院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